台灣建築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名稱為「台灣建築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Society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ans of Taiwan”(縮寫為 “SAH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推動台灣的建築史專業研究、教育與發展;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促進台灣的建築史學界與國際建築史學界之交流以及推動與本會相關之事項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舉辦演講、座談、會議等方式,推動建築史專業研究、教育與發展。
二、發行會刊及學術期刊,促進國內外建築史研究成果之交流。
三、接受公私團體或機關(構)之委託,進行建築史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
四、促進與各國建築史學術團體之交流。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臺灣公民或目前居住在台灣之外籍人士、年滿二十歲,以建築史或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會費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 榮譽會員:對台灣的建築史學界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敦請為榮譽會員。
三、 贊助會員:關心台灣的建築史教學與研究、協助本會會務推動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敦請為贊助會員。
四、 海外會員:凡在國外從事建築史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得申請入會,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會費後,得成為海外會員。
五、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對建築史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會費後,得成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海外、榮譽、贊助及學生會員均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或學生會員已畢業達半年而未申請為個人會員者,皆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理事會即行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相關事宜。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如: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彙整編訂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等)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中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本會財務收支,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如:財務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秘書長財務長負責綜理本會財務有關事宜。秘書長、財務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聘。
各級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於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中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前項各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任命之。
第四章 會議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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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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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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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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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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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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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各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500元,贊助會員免入會費,海外會員美金15元,學生會員新台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贊助會員三年一期,每期新台幣3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500元,海外會員美金6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為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0970127367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1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