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勝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 收錄自《台灣建築史學會通訊第五號 2024.03》
一、前言
原住民族群為當代台灣多元族群中相對歷史發展最悠久者。其族群文化為台灣特色的重要組成基礎,現今族群人數雖相對少數,但擁有獨特漫長的適地發展歷程,在台灣的歷史推衍脈絡上有著鮮明的過往存在並延續至今,這同時也指出了傳統原住民族群文化的保存維護與當代延續是台灣整體社群必須共同面對並重視的。然而在現行的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推動中,原住民族的相關文化資產指定、登錄與保存維護也是較晚受到重視的一環,正反映了原住民族群在當代社會中相對弱勢的現實處境。
戰後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982年頒布,本土文化內涵開始受到重視與保護,繼之陸續的相關法令推動與政策實施,逐漸讓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更趨於完善。隨著自由、民主、平等觀念的日益深化,曾經遭受威權體制壟罩的台灣社會,近年也開始重視轉型正義相關理念的紮根,原住民族群過往被納入國家體制中遭受的極大不對等迫害與傷痛也亟待被重新釐清與視見。
轉型正義重視真相復返與傷痛撫平,並尋求和解與未來展望。本文嘗試探討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的政策工具輔助下,如何能進一步達成原住民族群轉型正義工作的落實。這當中,人們必須思考如何善用各項公部門文化治理之政策工具,來協助轉型正義初衷的普世實踐,達成更全面性的族群和解與多元文化平等尊重之終極目標。
二、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的引現
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實施的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行動,目的在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其主要工作(方法)圍繞在真相、究責、賠償、紀念等事項。過程中重視真相復返與傷痛撫平,並尋求和解與未來展望。乃整體社會面對過往歷史的態度共識,企圖透過同理心,達成族群間的平等。然而,當代民主社會中,理解與尊種並不等於認同,多元價值認同的社會如何達成普世價值之共識仍有待國人共同面對思考解決之道。
台灣主體族群最主要關注的轉型正義議題大致圍繞著白色恐怖時期前到後期間面對威權體制的種種不義遭遇,這當中原住民族群並未因為相對較少的人口比例而能置身事外,究其根源主要來自近代歷史發展中的不對等群體勢力互動。回顧台灣原住民的近代史幾乎等同於土地與自治權喪失、生活型態非自主改變等歷程,從漢族群墾拓壓迫(土地掠奪)到原住民族與國家體制的對峙,期間經歷多起武裝對抗衝突,亦即「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譬如1874年牡丹社事件、1908年七腳川事件、1911-1913年李棟山事件、1914年南蕃事件、1930年霧社事件等。這些事件最終導致國家體制更為穩固於原住民族社會中,使得原住民族群傳統生活型態非自主轉變,並且被納入國家體制內淪為經濟、政治的全面邊陲位階。
這樣的影響範圍可能是涉及個體、小群體的特定對象,常以「XX事件」、「XX戰爭」來呈現。也可能是集體、泛群體的非特定對象,常由國家機器掌控影響範疇。從證物的歷史遺留角度而言,這些留存的證物紀錄了族人從傳統自治進入國家體制歷程中對抗統治者的歷史痕跡遺留,可以是「不義遺址」、「負面遺產」、「法定文化資產」(部分類別)等意涵屬性。其中包含了兩個階段:
- 武裝對抗階段-以留存各類紀念碑為主。過了武裝對抗的階段,相關遺留便減少。近代開始出現由在地原住民出聲的紀念碑,用以平衡、對抗昔日國家體制建置之紀念碑。
- 警察治理階段-代之以國家體制介入之治理遺留為主,譬如駐在所、警備道、橋梁、學校、宿舍等。
無論哪個階段,現今仍留存者皆屬於「族群互動」屬性的物質遺留,並非原住民族群傳統文化時空延續中預期該遺留的面貌。而這些物質遺留的當代詮釋也衍生許多問題,諸如:
- 加害者消失 – 昔日武力鎮壓原住民族群的國家意識執行者已然離去,當今誰該繼承昔日之責任?政府(當代治理者概括承受)或全體國人?
- 警察治理階段 – 代之以國家體制介入之治理遺留為主,譬如駐在所、警備道、橋梁、學校、宿舍等。
無論哪個階段,現今仍留存者皆屬於「族群互動」屬性的物質遺留,並非原住民族群傳統文化時空延續中預期該遺留的面貌。而這些物質遺留的當代詮釋也衍生許多問題,諸如:
- 加害者消失 – 昔日武力鎮壓原住民族群的國家意識執行者已然離去,當今誰該繼承昔日之責任?政府(當代治理者概括承受)或全體國人?
- 傳統領域限縮成原住民保留地 – 所有不義事件與遺址都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中發生,然在被納入國家體制的過程中,傳統領域的土地文化意涵與所有權屬幾經轉換,暴露現今必須面對的土地所有權爭議、部落共享與私有專享之區分。
- 主體性 – 誰適合來詮釋過往的歷史?
- 居住正義 – 永久屋不永久(譬如僅地上物所有權50年及土地使用權)相關事件。
- 言論自由與族群歧視之區辨。
- 文化觀光、原住民觀光所可能隱含的獵奇偏見與歧視,參雜社區營造、地方創生等行動歷程牽扯的地方人群角力。
三、原住民文化資產現況-原住民從自治體制到國家體制的文化資產遺留
台灣的南島語族群中擁有法定原住民族身分者共16族,約佔台灣總人口3%,是台灣多元族群文化中珍貴特殊的存在。在國家體制中,原住民族群雖然政治、經濟處境相似,但仍保有明顯地域性與文化獨特性(兼具文化的相異性與相似性)。
文化相異性指涉的原住民族群複雜化來自過往不同時期不斷加入的群體,頻繁小區域的族群互動(日常生活-頻繁移動)以及長久在地化生態適應之複合結果。在地化一部分來自地理區隔,台灣多變、破碎的地理格局使得陸地上的島嶼化效應容易產生, 豐富了文化歧異度的建立。
原住民族傳統的社群組織維持部族社會型態,除魯凱、排灣族之外較少世襲權力集中。這樣的傳統領域範疇侷限了群體相對弱勢的物質文化力發展,導致生業型態的均質化,較難異質化,主要皆為農業群體的表現。
四、文化資產相關政策工具
史料、物證、場域、相關人士等構成了歷史見證者的資訊叢集,在文化復振中有其重要性。透過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各項公部門推動政策工具的運用,可以協助「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不義遺址」相關釐清、調查研究與紀念事務等。
以下分項略述文化資產領域相關法令及文化政策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者。
表一、文化資產治理中的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取向內涵
類別 | 相關法令、政策/主管機關 | 指涉內涵 |
法定文化資產-1982~ | 1982《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部 | 文化資產指認、維護、調研、再利用發展 |
198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部 | ||
2017《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 ||
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潛力點-2002~ | 1972《世界遺產公約》-UNESCO | |
2014《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文化部 | ||
其他與文化復振相關法令或政策-2005~ | 2005《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委員會 | 自主權、諮商同意 |
2007《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委員會 | 集體傳統文化創作保護 | |
2016《國土計畫法》-內政部 | 參與權、尊重 | |
2017-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文化部 | 歷史詮釋 | |
2021《原住民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 | 歷史詮釋、活動、紀念設施等 |
1、1982-2016《文化資產保護法》
《文化資產保護法》最初於1982年頒布,邊作邊修正,前後已歷經8次的大、小修改,核心價值也由1980年代追求遙遠故土(漢文化)意念,轉變為1990年之後注重多元文化尊重,再到2020年代的在地認同,進一步體認多元族群聚居的真實體態。其中呈現了每個當代主體社會意識形態及價值觀的轉變。
法定的文化資產包含有形、無形兩大類,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及其他條文中明訂文化資產的類別及級別。各類別的有形文資產採指定或登錄制度,其中古蹟、考古遺址、古物、自然地景等採指定制度(強制性質),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採登錄制度(獎勵性質)。而無形文化資產則採登錄制度。
至於各「類別」文化資產的「種類」則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訂定,列舉「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等」,這些種類的用詞皆脫離原住民族群的傳統文化脈絡,難與原住民族群文化資產產生緊密連結,譬如傳統原住民社會中並無衙署、銀行、車站、燈塔等機能類型建築出現。
因此,2016年版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中述及: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這是先前《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前述原住民文化資產內涵指認模糊的具體回應。並促成2017《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的訂定。
2、1982-2016《文化資產保護法》
此辦法由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共23條,其中第9條:
「(審議)專案小組,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其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專案小組全體成員二分之一。」顯示開始重視專案小組委員的代表性與原住民族群主體身分意義。此外,第10條明確提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依下列基準為之:
(1)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
(2)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
(3)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4)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
前項基準,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
此說明了原住民文化歷經長久的風土適應才能成為持續演變之在地族群文化特色。但也提示原住民文化資產的審議可能產生排他性,不具原住民文化特質之人為構造物可能遭到排除。
原住民族與前述文化資產法令直接相關之法定文化資產指認現況如下:以2023年4月文化部公布之資料(至2023/4/21),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共200項,其中有形101項,無形99項,約佔全國6167項的3%。其呈現下列幾個趨勢:
(1)與全國相比較,大致符合族群人口數比例原則。
(2)其中有形文化資產所屬族群以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為多,大致反映了各族群人口數的比例。
(3)種類以古物為主,無紀念建築。全國考古遺址55處僅1處被歸屬於與原住民族群文化相關者,顯示文化資產與原住民族群文化詮釋可能出現傳承斷鏈的問題。
(4)依照文化屬性,原住民文化資產可區分為「傳統文化屬性」、「族群互動屬性」兩大類,其中古蹟、歷史建築等類別近半數屬於「族群互動屬性」,且帶有負面遺產屬性。
(5)近年開始出現的史蹟類別皆為「族群互動屬性」,也帶有負面遺產屬性。
3、2014《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
2002年文化部開始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指認與詮釋相關工作,陸續挑選出18處台灣的世界遺產潛力點,其中2處與原住民族群有關(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排灣及魯凱石板屋聚落),如加上史前時期則有3處(卑南遺址與都蘭山)。
相關工作重點主要在遺產潛力點的價值宣揚,當中隱含著台灣期待藉由更積極的行動,在文化教育等領域實質參與國際社會,朝向重返UN體系的目標前進。然因為這些遴選出來的世界遺產潛力點並非台灣的法定之文化資產,缺乏相關文化工作推動的法源依據,因此2014年文化部訂定《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2014/8/4,共8條),一方面解決法源依據,另方面也更明確訂出潛力點提報需符合之條件。
第2條
定義:本要點所稱潛力點,指具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定義之顯著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10條標準),且符合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條件之文化、自然及複合遺產。
第5條
潛力點之提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潛力點須符合至少一項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列之顯著普世價值標準(10條標準),且符合真實性與完整性條件。
(二)潛力點範圍內須含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或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令規定,獲得法定之身分或受到相關機制保護之區域。
(三)潛力點範圍跨縣市者,由範圍內的相關機關(構)建立協商機制,以確定主政單位及分工情況。
(四)為辦理潛力點之提報,提報單位應邀集學者專家辦理現勘,就相關提報內容進行評估,並召開至少二場以上之說明會或公聽會。
五、其他與文化復振相關之法令
1、2005《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2/5訂定、2018/6/20最新修正)此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005年制定。
第 11 條
強調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第 13 條
確認保障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
第 21 條
…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2、2007《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07/12/26、2015/2/4最新修正)
此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所制定。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第7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取得者:包含申請人者、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全部原住民族等三種。
3、2016內政部《國土計畫法》(2016/1/6、2020/4/21最新修正)
第36條
國土復育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之參與權。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前述諸項法令,大致都朝向建立部落自主意識與回復傳統文化信心。其他另有《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著作權》,目的在區辨「註冊保護主義」與「創作保護主義」兩者指涉之保護內涵,並提示文化尊重的重要性。
六、2017 再造歷史現場
2017年文化部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各項工作,屬於文化治理政策的一環,其兼具歷史性、在地性、空間性與當代性,透過不同媒介 (技術、平台、跨部會)整合、轉化,達成文化資產空間的當代活化利用。
各地推動的計畫,在原住民區域有「Musuqis munhaan madadaingaztu liniqaiban 重回祖先走過的路」、「老歸崇-老力里排灣舊社暨古道重現春日計畫」、「琅嶠傳奇—一個大時代的故事」等3處。這些計畫企圖從「空間紀念」到「再造歷史現場」,以文化資產形塑「集體記憶」。「空間紀念」的要素為歷史事件、空間及相關物件,涉及價值觀的歷史詮釋,以及群體意識的「集體記憶」建立。而所謂群體「集體記憶」並不需要親身經歷,其具有可傳承、可遺失、可變動、可創造等特性,是個體收納為群體一份子的認同基礎之一,也是個體展現群體意識的辨識的特徵之一。這幾個計畫的推動,使過往的歷史記憶空間,無論家屋、舊社、事件場域等,透過現代跨領域合作手法,參與當代族人的生活,使過往與當代連結,提供人們從新認識過往歷史的另一可能面貌。
七、2021《原住民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補助作業要點》(2021/10/13,有形)
此要點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訂定,主要在確認原住民重大歷史文化事件指涉之空間範圍內之法定文化資產身分者,作為未來相關補助之對象。換言之,原住民重大歷史文化事件指涉之空間範圍內如具有法定文化資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便可透過此作業要點對相關調查研究、紀念活動、設置紀念物或景觀特徵等予以補助。
- 目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協助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辦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特訂定本要點。
- 定義: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係指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
- 申請資格:
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合法立案或登記之原住民族團體,得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局(文化資產局)提案申請。
補助項目:
(1)第一類: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進行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調查研究。
(2)第二類: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辦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活動。
(3)第三類: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設置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構造物、景觀特徵,以達成特定意義之表達及彰顯。
八、結語
1、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現況
(1)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族間不均質與族內均質指認。
(2)文化資產身分趨於物件化,並且有抽離土地與日常之現象,使得文化資產中關於傳統文化範疇意涵的傳承與再發展隱晦不明。
(3)未來關注焦點:
- 文化資產的價值認定是否包容並呈現原住民族文化的相異或相似性?
- 文化資產的身分指認是否彰顯並確保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主體詮釋與永續傳承?
- 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是否能引領族人當代的文化復振?
- 部分類別與轉型正義關係之關注,特別是古蹟、歷史建築、史蹟、古物等類別。
2、轉型正義對於原住民族群的當代意義-類同於法定文化資產對於原住民族群之當代意義,呈現在三個面向:
(1)對於原住民族群-凝聚群體意識、尋回文化自信心。
(2)對於主體社會 – 多元族群的和解與平等尊重。
(3)對於國家體制 – 原住民族群地位與歷史詮釋返還。
3、文化資產相關政策的實踐-關於法令保護、理念推動與經費支持等,可由下列幾個面向進行:
(1)涉及轉型正義的文化資產之價值詮釋。
(2)所涉族群歷史地位返還。
(3)進行保存與維護。
(4)紀念與相關活動,譬如文化觀光發展,確保文化價值得以延續、傳承與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