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銘,台灣現代建築學會理事長/中原大學建築學系兼任副教授 / 收錄自《台灣建築史學會通訊第四號 2023.09》
在這篇文章裏頭,我想來分享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的保存及研究概況,以及由此類文化資產的角度,來檢視一部分臺灣產業文化資產的特色。翻開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令,或者文資保存相關的書籍,並未能見到「近代產業遺產」這個名詞。所以,首先它不是我國文資保存的法定名詞,也不是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時的類別,但是談到「產業遺產」或者「文化性資產」卻又為一般人所熟知,究竟有何異同呢。
目前台灣的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對象,仍以過去傳統觀念的分類,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梁及產業設施等名稱的類別,來指定登錄保存,實在不合時宜。在1990年代之後,眾多的日本時代建築與構造物的指定登錄快速增加,到了現在不僅是戰後的建築亦可被視為文化資產,甚至建造年代不及50年的建物,亦被認定具文化資產保存的價值。而這類文化資產保存的價值所在,幾乎無法再適用過去傳統文化資產的觀念與分類,或以過去保存修復文資的方式來推動。特別是在台灣近代化的過程中,許多的建築或設施是過去不曾出現過的機能與類型,構造材料與建築技術也與傳統建築差異極大。同時許多近代化的設施仍在使用之中,在保存文化資產與實際管理使用之間,有許多矛盾之處。雖然過去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有多次修法,卻對此問題未能務實的面對真實狀況來修訂。
一、何謂近代產業遺產
業遺產(Industrial Heritage)是由「產業」(industrial)與「遺產」(heritage)兩名詞所構成。產業(industry)是指製造或供應貨物、勞務或收入來源的生產性企業或組織,包含經濟學中劃分的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第二產業又劃分為重工業和輕工業。換句話說產業是從原料取得到產品銷售的所有脈絡性的存在,而要進行產業遺產的保存,首先就必須爬梳整理產業的發展脈絡及其所有涵構。
產業遺產除了是理解產業的涵構脈絡外,同時象徵過去一段時期的社會文化,特別是工業化影響下的社會、技術設備與經濟變化,因此在歷史意義的上通常為民眾情感依附或是勞動者的生活記憶和生命經驗,而非社會菁英階層所構成的歷史範疇。也因此產業遺產的保存價值非常不同於過去所認知的歷史建築或古蹟類的文化資產,其多數為構成一組生產方式與社會組織等脈絡關係的構造物,而不一定是單棟精美的建築體。
2000年臺灣因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關係,開始了公營企業必須公司化的重大影響,2002年是臺灣積極進行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關鍵年,因此許多公有產業面臨被解體的危機,2004年設置「文化性資產清查小組」著手推動中央政府部門與公營事業機構所有的產業遺產。自2006年至2018年,更持續推動「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以官方資源輔助糖、鹽、酒、礦、林、鐵道等產業單位進行產業遺產的活化再利用工作。
這些典型的近代產業遺產,因具備文化資產保存的價值,而在學者專家的建議下,採用有別於文化資產法規範的「文化性資產」名義,進行政策性的清查活動,以及保存與活化再利用的輔導工作。其清查的對象已不再用過去狹義的文化資產觀念與類型,而是針對近代產業產業設施的文獻檔案、機具文物、建築與土木構造物、自然景觀與文化景觀、無形的文化資產、口述歷史等項目,進行整體關連性、系統性的清查與列冊紀錄,並集中上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整合資料庫,後期還加上輔導保存活化與補助工作,以及相關知識觀念的出版推廣工作。這段期間可以說是台灣在近代產業遺產的保存觀念與工作,向前邁進一大步的時期。並且該清查保存與輔導再利用工作的成果,在2013年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TICCIH)在台灣舉辦年會時,對國際人士展現了豐碩的成績。
然而因為「文化性資產」終究不是文資法保存的適法對象,因而針對可能被拆除佚失的重要標的,只能援引文資法裡面的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聚落建築等相關法條,嘗試申請指定登錄,以搶救這類的文化資產。如此保存的觀念與方法,竟又回到舊文資法的巢臼裡,甚至比文化性資產的清查保存觀念還落後。
但幾乎在同一時期,日本的文化廳已面對傳統的文化財與近代化遺產的差異性,提出保存法令與制度上的因應對策。自1990年開始日本文化廳支援各地方政府開始進行「近代化遺產總合調查」計畫,首次出現保存文化財的「近代化遺產」觀念與名稱,並在1993年進而將此名稱法制化,新增訂為其文化財保存法的指定類別,將之細分為近代產業、近代交通及近代土木的三個類別,以區別過去的傳統文化財。同時推動地方政府與民間社團、學會等,組成半官半民的「全國近代化遺產活用連絡協議會」,與日本政府中央部門,共同推動執行此類文化資產保存的政策。
除了文化主管機關的文化廳之外,日本經管產業與經濟的經濟產業省,也制定了「近代化產業遺產」登錄的制度,從活化地域性夕陽產業的設施,附加觀光體驗的產值,或輔導轉型成具經濟效益的產業體質,因而推動地域產業史的調查研究,以此掌握了分布全日本各地的近代化產業遺產群,提出系統性保存活化與再利用的對策。
二、近代產業遺產的保存觀念
此近代化遺產的保存政策與制度推動的重大成果之一,是使分布地區跨越日本九州及關東地區等8個縣市,時代上跨越幕府末期到明治時期的23個大型工業設施,形成所謂「明治日本的工業革命遺產:鋼鐵、造船和煤礦產業遺產」,於2015年入選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遺產名單內。這些由地方政府、企業與協力團隊提出的近代化工業遺產,在日本中央政府由內閣官房統合地方政府、文化廳與經濟產業省的行政支援體系共同協力的結果,不僅系統性的保存了尺度與規模龐大、機能多元多樣的近代化遺產,並且企圖以此帶動地方觀光產業與就業機會,振興地方經濟。
如前所述,近代產業遺產首要的就是全面性的普查紀錄與整理分類,掌握系統性和完整性的近代化遺產的保存與分布現況,並進行近代產業經濟史的研究以理解與闡釋這些遺產的文化資產價值。台灣在這個部分,於2002年發布行政院跨部會的「行政院所屬機關構文化性資產清查作業辦法」,優先針對即將裁撤或民營化的機關構,以及受開放國際貿易影響而減資廢廠的國營事業體進行清查,爾後組成跨部會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組成的清查委員會,提案各年度應依序推動清查的對象部門,並以文化性資產的觀念擴大清查對象,及於公立大學院校等其他非機關構的公部門。然而隨著政黨政治的交替,文化政策的推移與經費預算的排擠作用,以及各清查單位執行成果差異等原因,清查辦法最後遭廢止,清查工作遂無以為繼,無法達到全面清查與完整掌握的果效,殊為可惜。
其次是法令制度的改進修訂,以使指定登錄的這些近代化遺產,賦予保存與活化再利用工作上的行政輔導措施,以及補助財務的資源。日本文化廳既修法將近代化遺產法制化,就成為文化資產管理單位的本業,能依法持續編列預算,推動該做的事。同時重要的是在指定登錄近代化遺產時,以其系統性與完整性的遺產範圍為對象,納入日本文化財法令的保護傘下。同時在保存指定時會清楚區別不同等級的文資價值所在之處,依據這樣的指定等級,對應到修復與再利用的等級及作法亦不同,使還在現役使用中的近代化遺產仍可運作,不至於動輒得咎,違反法令而受罰,同時文資保存的真實性倫理,也能充分反映其中。反觀台灣的文化性資產既未能納入修法,去應對近代化遺產的特殊性,「文化性資產」與法定「文化資產」的差異界定不明,且依現行法令指定登錄的近代化遺產,若以過去的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與修復制度執行,必定使保存工作陷於斷代保存與文資復原的迷思之中,造成過度的修復工程施作範圍,或是不必要的拆除後來隨著時間推移與技術演進而層疊在近代產業遺產上的歷史痕跡。
三、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的歷史分期
日本的「近代化」是日本工業、交通及土木等三個業界的近代化。因為日本想成為西洋諸國般的先進國家為目標,學習及引進近代化的價值向近代化邁進。也因此,論及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的歷史分期就需先從臺灣近代化的定義與史觀談起,以下從臺灣近代化(Modernization)的觀點論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研究的歷史分期。
(一)清朝政府時期:清末1858(咸豐8)年的天津條約使臺灣正式開埠,也開啟了清廷洋務政策對臺影響的扉頁;肇始於1860年清廷洋務政策下的建設,最大的意義是使臺灣的初期近代化有了重要的成果,同時也為臺灣的都市及建築帶來了新的風貌,1895(光緒21)年日人治臺後也以此為基礎邁向新的發展。
(二)日本統治時期:1895(明治28)年,清朝因中日甲午戰敗而在馬關條約的簽署中將臺灣割讓與日本。臺灣作為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藉由考察學習與經驗嘗試中有計畫且循序漸進地建設與開發當時仍極為落後的臺灣,尤其是有近代化火車頭稱號之土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施行。
(三) 中華民國時期: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歷年所出版《臺灣經濟發展歷程與策略》,對於戰後產業結構分析如下:(1)1950年代初期,臺灣工業係以農、林等初級加工為主。(2)1960年代政府成立加工出口區,利用低廉勞力及政策獎勵,吸引國外的資金及技術,紡織、雨傘、鞋等勞力密集的輕工業快速興起。(3)1970年代政府推動「十大建設」,石化、鋼鐵、造船等重工業奠定根基。(4)1980年代以來,製造業結構朝高科技方向快速發展;臺灣資訊與通訊科技 (ICT) 產業已成為全球生產重鎮,2014 年晶圓代工產值占全球68.54%,積體電路 (IC)封測占全球50.50%,均為世界第一。
在國家重大基礎建設方面,戰後基礎建設分析如下:
- 1973年政府推動「十大建設」,進行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桃園國際機場、煉鋼廠、核能發電廠等國家級基礎建設工程,帶動臺灣經濟發展轉型。
- 1978年推動「12項建設計畫」,除硬體建設與重化工業外,尚包含新市鎮開發、各地文化中心等社會文化與福利相關基本建設。
- 1980年代,臺灣國民所得快速增加,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政府於1984 年推動「14項重要建設計畫」,除積極進行電信現代化、臺北都會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等純經濟性建設外,並推動都市垃圾處理、醫療保健等社會性公共建設。
- 1991年起推動「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大幅擴建電力、航空、環保、醫療保健等各項公共建設。為減輕財政負擔,1994年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勵民間參與各項公共建設計畫,並以B.O.T(Build, Operation & Transfer)模式興建臺灣高速鐵路。
- 2004年推動「新十大建設」,進行文化、科技等攸關民眾福祉與國家競爭力之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臺灣近代化時程及重大政策示意圖 |
以電力能源發展的近代化時程為例,臺灣自清末1888年引進燃煤發電興辦電業及使用電燈,日治時期開始有水力發電的開發與輸出,1905年新店的「龜山發電所」設置完成,並開始供電營業,為臺灣水力發電之始。1946年臺灣電力公司接管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也開始進行戰後,第一座由國人自力重建完成,且為首次由國人自行安裝所有發電設備的水力發電廠「烏來發電廠」的復建工作。經濟起飛年代電力需求大增1950年至1960年期間,臺灣電力供給以水力發電為主。主要臺灣產業以紡織、肥料等民生工業開始大量發展,為輕工業進口替代時期,此時期電力以支應農業、工業生產為主。1970年之後電力需求大增,十大建設時期的核能發電廠,即為供應工業能源的重要國家經濟發展建設之一。
四、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的未來式
近代化(Modernization)是反映一個國家對於自我產業近代化的過程,指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基礎產業近代化(或稱現代性)的自我價值認同(identity)的概念。因此論及臺灣近代產業遺產,亦可認定是代表臺灣近代化過程的時代精神、工業與技術的綜合成果,也是具體存在於現今社會可流傳給後代的遺產(Heritage)。
因為是表彰各個時代中社會經濟、工業與技術的綜合成果,因此有不同類型的文化資產建造物中與產業、交通及土木相關的建造物被指定登錄,而且其件數也隨之不斷增加。但是,從文化資產保存行政上的觀點來看,近代產業遺產成為文化資產的的價值及保存面臨到種種的問題,事實上應思考有別於以往的方式加以處置。
文化性資產的清查工作被視為是行政院階段性的政策導向工作,後來該清查作業辦法也隨著時過境遷而廢止,雖然文化部文資局仍在綜合規劃的業務上,編列預算資源進行相關的國際網絡建置、主題策展等推動的工作,但終究因為「文化性資產」並無法定地位,目前僅能依據文資法與施行細則的指定登錄類型執行相關的保存工作,無法符合近代產業遺產的保存精神與實際需求,目前僅能透過研究案委託的方式,檢討未來的政策作法與法令修訂的可能性。
未來檢視臺灣產業遺產的視野,應突破文化性資產的調查結果,透過產業全球化下的流動檢視,近代化過程中的國際性與在地性所扮演的角色,對於產業技術性的影響擴及生活地方與社會結構,包含建築形態、經濟、美學、人與環境再造。從現階段臺灣法定文化資產、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觀光工廠等具有不同身分的館舍,賦予不同的產業遺產的文化價值詮釋。
雖然近代產業遺產有位於大都會中心而為大眾使用的熟悉設施,例如鐵道設施中的車站、臺北機廠、彰化扇形車庫等。但除此之外也有和一般市民間具一線之隔、無緣親近的工業設施,例如苗栗出磺坑礦場;設置於深山野嶺、平時顯少有人接近的土木設施例如大甲溪流域的發電廠及水壩,及大多數的人都無法一窺究竟的臺灣舊東西輸電線等設施。倘若市民無法理解這些設施具有的可流傳給後代的遺產(Heritage)精神,那麼便無法維持其價值,也無法健全的永續保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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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遺產及工業遺產獲得定義,即表示該類型文化遺產之特殊性,不同於過去一般認識的文化遺產項目。因此,本期特刊特別邀請幾位長期關心臺灣產業遺產及工業遺產的學者發表專文。黃俊銘〈臺灣近代產業遺產的保存及研究概述〉一文,乃詳細說明近代產業遺產的定義、保存觀念,並針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法規面對於未來保存相關遺產之可檢討方向。林曉薇〈由臺灣文化路徑推動規劃思考產業文化資源整合運用與新願景〉一文,針對產業文化遺產的特殊性,提出「文化路徑」概念,期待以此概念,建立系統性保存產業文化遺產的可行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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