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上嘉,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特聘教授 / 收錄自《台灣建築史學會通訊第二號 2022.09》
我國自民國71年制定公布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以來,便不遺餘力地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特別是在建築類文化資產(以現行的文資法分類而言,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的保存維護工作上,更是普遍地獲得政府與民間的關注。建築類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的工作,在完成指定或登錄的法定程序後,即具備法定文化資產身分,後續便可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工作的推動,以確保文化資產在保存、維護過程中受到控管。然而保存、維護過程中,除先期對「建築物」的歷史、形式、結構、材料、現況等調查研究和修復設計規劃,以及修復施工的管理外,第一線從事修復工作的傳統工匠,其所施行的「技術」實為修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否則因若傳統工匠的技術尚未成熟或未具標準到位,或不具文化資產修復倫理的觀念,或工匠團隊無明確的分工管理;即便有再縝密的規劃設計、使用再上等的材料施作、具有再嚴謹的施工管理等,都無法將正確技術體現在修復工程上,其對於文化資產的修復品質,更將是一大隱憂。譬喻而言,待修復的文化資產,猶如生病的病人,工匠猶如實際進行診療的醫護人員,這些專業,皆須受到嚴格的訓練與規範要求,方能確保所從事的專業工作無損於文化資產價值的保存,因此建立文化資產修復人員的相關規範已是刻不容緩的要務。
針對古蹟修復工程的專業人才,民國73年2月22日訂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47條便已規定「古蹟修復工程,應遴聘具有傳統或專業技術人員為之」,但對於「具有傳統或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規範卻一直付之闕如。直到民國90年訂定《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時才明訂「傳統匠師」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2,此為「傳統匠師」一詞正式出現於法規條文之肇端;此時亦開始注意到「工匠技術」需要受到專業性的限制。民國94年文資法進行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並修正公布全文,條文中除了七類九項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外,還特別新增「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其中第8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中所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的技術及其保存者,應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藉由中央單位的指定與地方單位的列冊追蹤,而得以受到應有的保護,以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工作。
註1本文為筆者主持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研究計畫「傳統技術工匠職能基準及其課程建置計畫」(106/12-108/12)之部分成果。
註2《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民國90年3月15日公布)第26條規定:「古蹟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二、曾參與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中者。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原住民族之古蹟修復工程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由具有修復原住民族古蹟能力者擔任,其認定由古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另《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民國90年3月29日公布)第13條,亦有類似的規定:「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屬內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
二、曾參與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民國105年文資法再次進行大規模修訂,第八章第95條「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上述所言之「正確體現」是希望其技術除了必需要會之外,還要精通並能達到施作技術的要求標準,而在尚未成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前,許多從事文化資產修復的工匠,一直在修復工作中執著且精進其技術,如同法規所述,希望能達到「正確體現」的境界,而「正確」的規範就必需仰賴「職能基準」(Occup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 OCS)的界定與制定,才能具體判斷技術的正確體現與否,並對技術傳承的正確性有所負責。
過去傳統建築的興建或修繕,是由主持規劃設計和工程建造的人為主(以大木工匠占大多數),並與各工種的工匠合作進行施作,才能建造出做工精巧的建築。現今建築類型的文化資產修復,在法令規範下,則是由建築師進行規劃設計與監造,營造廠依據建築師的設計圖,率領各工種工匠與從業人員按圖施工。在修復品質控管上,採三級品管制度,第一線施作工匠則依據設計圖樣按圖施工,並由自主檢查及營造廠的檢核完成一級品管。從過去的修復經驗來看,由於規劃設計不良、施作經費有限、施作工期壓縮、工匠技術水準不一致等因素,往往造成修復工程的品質良莠不齊,因此確實有必要針對上述問題逐一進行檢討與解決。
在技術水準的提升上,是較能立即著手,且較具重要性與急迫性的課題。文化資產修復受到文資法規範,因此必須遵循一定修復程序,且具備一定施作資格,第一線負責修復的傳統工匠,其技術良莠攸關著文化資產修復品質的優劣。傳統工匠的技術能力,及對技術規範的充分掌握,毫無疑問地已是品質管理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政府每年編列文化資產的修復經費,雖有逐年成長的趨勢,但卻仍遠不及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增加的速度;此外早期修復的文化資產,如今已開始面臨修理周期的問題,顯然產業需求不斷地在增加,並且早已形成一完整的產業鏈。但不幸的是,由於產業結構、環境因素、法規政策及人才學習意願不高等問題,早已面臨技術斷層危機。目前整體修復產業,人力缺口相當嚴重,不但人才水準良莠不齊,已對文化資產修復競爭力產生相當的威脅,更亟需從產業需求、人才培育等面向,提出政策執行面與法令制度面的策略,才能逐步解決這些目前所面臨的課題。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三、促進前二款事項之企業採納、民間參與及國際相互承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之運作機制、品質規範、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與廢止、民間能力鑑定之採認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及《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因此,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所需要的產業人才,文化部做為文化資產保存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訂定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人才的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為完成上述目標,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103年起,率先以「傳統建築木作技術核心能力」的研究開始,透過一系列的委託研究計畫,希冀逐步完成「傳統技術修復工匠」各工種職能基準的建構,俾利後續技術能力培訓與評量等職能之相關應用。106年12月賡續進行「傳統技術工匠職能基準及其課程建置計畫」,並於107年辦理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職能基準六大類,共21項「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職能基準(配合分級制度)的研究工作,108年12月順利完成並函送勞動部公告木作、泥作、彩繪作、石作等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職能基準共計4類21項,做為人才分級、認證、培育之參考基準。
文化資產修復是一項極具高度專業的工作,而修復(護)人員的專業更是攸關保存維護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職是之故,專業資格(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及從業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職業倫理亦是極其重要的事。因此,依據文資法第24條第6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進而制訂《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包括:訂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等相關文化資產修復專業從業人員資格。依據現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皆有明確之工作範圍與事項之規範,惟有「傳統匠師」僅訂定其從業資格,並無明確工作範圍與事項等規範。然而「傳統匠師」係為施工單位依據設計單位之圖說,指示其按圖施工的第一線基層技術人員,不僅需保有傳統知識與技術工法外,亦需具有修復倫理和現代修復之觀念,及能閱讀與理解設計圖說、實際落實施工等能力,才能有良好的文化資產修復品質。因此「傳統匠師」的管理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傳統技術」是修復傳統建築或文化資產不可或缺的基礎,無論是法定名稱的「傳統匠師」或一般民間所稱「工匠」、「司阜3」或「匠司」等都是指修復工作中的第一線技術人員。過去因大都為師徒制,跟著司阜學習三年四個月,口傳心授,學徒是否出師,係經由司阜心中的那把尺來認定,並沒有具體的規範或標準來檢驗。然而面對現今技術人才斷層的世代,如何將修復的「傳統技術修復工匠」之能力標準化,也就是所謂的「能力規格」,用以規範並檢驗其能力,並對應其從業資格,以及以符合時代脈動的教育思維模式來進行技術傳承。這些都是希望透過技術能力標準化後,配合制度建立,進而以管理來解決工匠學習傳承、職場就業、產業用人等問題。因此建立職能基準是建立「能力規格」的第一步,過去因沒有技術能力標準,可作為工匠訓練的依據,至於修復現場施作的工匠,除了閱讀施工圖說研判,及經由工地負責人的指示外,其餘施作概念大多以「經驗值」來進行修復工程施工;然而文化資產修復施工是項十分嚴謹的工作,首先必須有制度化、標準化、科學化的流程與方法,除非萬不得已,否則實不宜以經驗值做為依據,進行相關的討論與判斷;且必須是在可逆的施工方法執行下進行施作,因此施工者的職能基準,是技術標準化的重要指標之一。
註3日治時期出版的《安平縣雜記》內文「工業」,對「工匠.司阜」解釋為「臺之俗語,執工業者,概稱『司阜』」。惟,依據106年7月27日修訂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之規定及《文化部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中有敘明「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其成果者,得申請傳統匠師審查……」;因此若涉及現行法規用語時,則仍稱「傳統匠師」;其餘則稱「傳統匠司」或「傳統工匠」。
臺灣目前擁有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總數已經超過2,728處(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至111/7/1止),但是文化資產修復市場規模相較於現代營建工程卻仍偏小。目前文化資產的修復工程主要透過分項發包,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及營造廠負責施作工程占大多數,僅部分採取單項技術工程發包。然因文化資產的修復工作越趨講求修復調查及修復技術的專業性,如日式、漢式的屋頂瓦作、大木構架、牆壁灰泥處理等類型繁多,差異甚大。此外,就市場面的傳統工匠狀態,現為因應職場需求,亦逐漸出現日式或漢式的工匠需求之別,因此面對工匠的單一技術及多元文化資產的施作需求,如何因應修復專業潮流,進行工種分類與分級制度亦是其中的重要考量之一。
針對臺灣文化資產修復的需要,於進行傳統工匠分層分級時,有一些必需面對的考量因素,其中包含工匠的養成、工項、修復方式、能力區別與職業核心等,而工匠養成除了可以透過與傳統養成模式相對應的方式來達成能力基礎的建置外,最重要的便是如何完成能力的規範。因此在過去文化資產調查的研究基礎下,衍伸出現今對工種分類執行管理上的議題。文化資產修復是一門專業,既然「傳統匠師」是一個法定給予的從業資格,並且訂有審查辦法與標準,就應該更加嚴謹的看待,並設定其技術規格化與標準化,也就是「職能基準」的建置,對應下一個世代「未來」的培訓模式與產業要求,而非過往文化底蘊下的思考模式,因此對於「傳統技術修復工匠」的分類架構有一些前提是必須面對的:
1. 過去興建建築的「營造技藝」工匠或「傳統工藝」工匠,在現今以文化資產修復為導向的詮釋下,必需體認其與「傳統技術」修復工匠兩者之間的區隔。因為分類分級的目的是為「修復工程從業人員的培訓與訓練」,而非單純是以「文化研究」為主軸的思考範疇。
2.以「文化研究」為主軸的思考範疇,將會是文資法第八章所述「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係以傳承主,並傳習保存者的獨門技藝。
3.以「文化研究」為主軸的工種名稱與技藝內涵,仍是文化與學術研究的範疇,然而對應修復工程未來培訓技術人員的工種,為利於人才的管理,有必要設定新的工種分類模式,並輔以分級制度,讓管理制度、培訓教育與產業人才的晉用更加完善。
4.不宜以「建築風格」作為分類主軸(例如:過去大木作經常會劃分為漢式大木、日式大木),不同的建築型態就有不同的技術風格,但其實施作技術與知識原理應是相通的,只需在應對分類後,透過後續的培訓要求加強即可,如此才能符合職能基準能力的分別。此外,文化資產的修復市場規模有限,而人才也有限,對於不同建築風格的技術,應屬皆需具備的能力,方也利於人才的留用及引進。若區分過細,工匠的技術視野必然會受到限制,連帶著也將影響產業的用人與管理。
5.過去建築的「營造技藝」雖有不同的「流派技法」,而未來「傳統技術」修復工匠之職能基準設定,應不宜牽涉「流派技法」的問題。事實上,職能基準是技術能力最基本的標準而已,「流派技法」的習得是必須透過學習者在工作專業領域上向保存技術保存者或該流派的專精者進行學習。
6.對於目前在修復工程領域較少涉及的工種(如:銅板瓦、石板瓦、磚雕)等,代表其在建築類型上的相對稀少,因此應以「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傳承的概念進行傳習工作,並不需要以產業的培訓項目為主。
7.對於「原住民」的文化資產修復,雖仍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惟依據文資法第13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因此必要時仍需另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辦理。
基於上述前提,有關「傳統技術修復工匠」的工種分類,基本上係以建築類的文化資產為核心,提出「材料與技術」、「建築」、「文化」三面向作為分類的思考:
1. 首先以「材料技術」作為分類,以木材、竹材等主要材料透過雕鑿削除與榫接等加工方式進行材料「結構構件」組合(含梁柱、門窗等),劃分為「木作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大木作、小木作等);以土、泥、灰、磚、瓦、石等為主要材料,透過土和水加工進行黏合、堆砌、塑形等進行材料「構件」組合,劃分為「土水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泥作、瓦作、泥塑、交趾陶、剪黏等)。此外,以技術施作區分,於建築結構體進行裝飾繪畫,則劃分為「彩繪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油漆、彩畫等);以石等為主要材料,透過雕鑿削除等方式進行材料雕飾加工,則劃分為「石作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石雕、石作等)。
2. 由前述木作類、土水類、彩繪類、石作類等四類,依據「建築結構」、「建築裝飾」兩個框架項目再進行劃分,因此「建築結構」類別包含:木作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大木作、小木作等)、土水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泥作、瓦作等)等兩類,並以建築結構本身為分類主軸;「建築裝飾」類別則包含:木作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鑿花等)、土水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泥塑、交趾陶、剪黏等)、「彩繪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油漆、彩畫等)、「石作類」(包含過去分類方式為石雕、石作等)。
過去傳統工匠的養成體系主要仰賴師徒制,師徒制強調的是跟著學,以「口傳心授」的學習方式,早期必須學習三年四個月方得出師,訓練期間徒弟跟著司阜吃、住與工作,並在工作的過程中學習技藝,逐步精進自身功夫,使技術不斷提升,因此過去傳統工匠的養成過程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級別,「學徒(小工、助手、三手)」、「半桶司(puànn-tháng-sai,司阜腳、二手[jī-tshiú])」、「司阜(sai-hū,頭手[thâu-tshiú]、司仔)」、「司阜頭(sai-hū thâu,司阜)」」、「扞頭或扞場司阜(攬頭或執(攑)篙司阜)」。其中,大木作為整個傳統建築過程的主要結構材料與重要核心,其營造工法涉及相地選址、佈局規劃、尺寸權衡、結構構造、用料配選等方面,因此大木作司阜為整個建築建造過程的總指揮,持丈篙掌控建築之興建過程,因而稱「執(攑)篙司阜」,相當於今日建築工程中建築師的角色,即所謂「扞場(huānn-tiûnn)司阜」或「扞頭(huānn-thâu)司阜」。工程之事如此龐大與繁瑣,每個等級工匠都有應學習與該做的事,因此同一工種的工作,依據屬性與熟練度的不同,就會有不同層級的工匠來執行該分派的工作,各階段層級對隨學的學徒或工匠也會進行指導與管理,並依據能力的好壞對應不同的薪酬。
由上述可知,技術的學習需要透過時間不斷地累積經驗,藉由不同層次技術的指導,達到不同層次的階段能力。對應現階段勞動部推動的「技術士技能檢定」具相似的型態,只是能力的認定係經由國家考核來檢定,因此能力指標很重要。每一層級的能力必須進行設定,如此才能依據所設定的標準來進行檢定測驗是否有達到目標,以及了解培訓之成果是否有訓練到人才應具備的能力水準。 臺灣「職能基準」的級別區分為6級(詳如表1表),然而對於「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而言,其作為修復工程實際執行的第一線技術人員,也是目前急需進行培育的人才。其中職能級別第6級,也是最高級別,若以培訓層面來看應是屬於「師」的階段,若以技術層面來看,其所展現的是「藝」的層面,類似文資法中所謂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的等級,因此實較難透過職能基準的訓練來辦理,必須仰賴工作歷練的實務學習;因此相較於職能基準需要設定能訓練的「技」的層面,較無法設定第6級的職能基準。因此於訂定「傳統技術修復工匠」分級時,最高等級僅設定為第5級。
因此以過去傳統工匠的師徒制養成過程而言,分為「學徒(小工、助手、三手)」、「半桶司(司阜腳、二手)」、「司阜(頭手、司仔)」、「司阜頭(司阜)」、「扞頭或扞場司阜(攬頭或執(攑)篙司阜)」等五個等級,亦近似上述將本職能基準最高級設定為5級,其對應方式如表2。
目前在職業現場,需要最大部分的工匠,以及急需由資格認定的應該為「司阜」、「司阜頭」、「扞頭司阜」這三個層級,亦對應到分級制度中的初級、中級、高級的概念,以及職能基準中三、四、五級的概念,因此「傳統技術修復工匠」的分級項目就鎖定上述的分級方式,亦即設定傳統工匠初級、中級、高級的分級制度。
從上表可知,傳統技術過去習藝係透過師承方式進行傳習或學習,而每項傳統技術在面對工作能力的過程,透過職業的年資、習藝、參與的過程等,累積工匠個人的能力基礎,再藉由能力基礎中奠定各類修復技術之地位,而這樣的習藝便是傳統學習的經驗累積。其次依據筆者過去田野調查所累積的各項成果及經驗,除將能力進行「分級」外,更進一步將能力依據各類傳統技術之「施工性」、「構造性」、「造型性」、「規劃性」技術能力進行區分及分級。
1.施工性技術:施作過程中針對基本單元構件(component)的製作或修復工作中對於構件的修補所運用到的基本技巧,屬於工匠養成過程的基本技能。
2.構造性技術:如何將不同「單元構件」進行組合或對組合後之組件(assembly)進行解體或拆解,考驗著工匠的邏輯力,並反映出該工匠是否能夠掌握各個不同構件的構造原理。
3.造型性技術:是工匠的創造表現力,透過造型性技術的展現,影響構件或建物的整體造形與外觀,亦可能反映出當代的流行與業主的喜好。
4.規劃性技術:針對工程施作前的勘定、溝通、定樣、選料、估算等事前規劃與準備工作,涉及施作工項的整體規劃與施作流程的掌握;因此,規劃性技術主要包含工匠的組織力、前瞻力及協調說服力。
依據上述有關技術能力之解釋,傳統工匠對於職場上的能力與標準可以透過施工、構造、造型、規劃等能力進行分級制度,並且依照能力的區別採分級方式進行工匠能力的職能基準發展與建置,以下分別進行說明:
1.高級:係指從施工性技術、構造性技術、造形性技術學習至具備有規劃性技術之能力,在「職能級別」上為第五級(能手)。
2.中級:為從施工性技術、構造性技術學習至具備有造形性技術之能力,在「職能級別」上為第四級(熟手)。
3.初級:則是從施工性技術、學習至具備有構造性技術之能力,在「職能級別」上為第三級(上手)。
上述能力闡述與分級標準,做為未來執行各類各項之能力區別之依據標準,其相關能力以下列表3簡述各類項傳統技術基本分級對應關係。
職能基準是從事職業工作前的能力訓練與品質管理的依據,透過職能(occupational competency)的分析,可作為產業培育及訓練適當人才的教育規範。從事文化資產修復時需具備的核心能力,已不同於過去的傳統工匠只需專注其專業能力;現今從事文化資產修復工作,除了必須具備核心的「共同核心能力」(如:文化資產修復倫理、職業安全衛生等),在專業能力上,透過不同工種進行技術類型上的分析,將可進一步歸納提出大類別的「職能基準能力」,並據此擬定分類後各工種的「專業能力」。此外,透過導入分級制度的概念規劃,並兼顧未來人才培育的共通性,各專業類別於「初級」階段,將以通才為主,因此不細分專業;「中級」為修復工程現場的主要人力(亦即「主要匠司」),因此針對材料工種依照處理部位類型,細分專業;「高級」則以能精通並統籌該工種為主,因此亦不細分專業。
綜合上述,有關「傳統修復技術工匠」職能基準,設定為:木作類、土水類、彩繪類、石作類等四類,並依據「建築結構」、「建築裝飾」兩個框架項目進行劃分。因此「建築結構」包含:木作類、土水類兩類;而「建築裝飾」則包含:木作類、土水類、彩繪類、石作類四類;並依據前述各類傳統技術之施工性、構造性是實、造型性、規劃性技術能力進行分級,歸整出傳統技術修復工種「建築結構」、「建築裝飾」分類及職能分級對應關係表,共計21項職能基準(表4)「傳統修復技術工匠」的21項職能基準,業已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經勞動部正式公告(表5),並建置其對應的培訓課程架構,以為全面推動人才培訓的基礎。
隨著國內有形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數量不斷地成長,加上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工作本身即具有週期性,因此有形文化資產的修復產業儼然成形。基此,如何建構一完整的「產業生態系(industrial ecosystem)」,透過互補、共生,讓生態系的成員更為茁壯,已是刻不容緩的工作重點之一。於產業生態系中如何健全修復人才的培育,以構建一完整的產業生態系統,自是其中的關鍵。因此,透過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職能基準的建置,除了有利於持續深化或優化已經陸續推動的「講臺」(提供培訓課程提升其專業職能)外,並以職能基準為基礎,推動專業證照分級制度,提升傳統修復工匠的工作尊榮感,文化部亦於本(111)年5月9日公告「古蹟修復傳統匠師整體薪資參考基準」,認為各工項「傳統匠師」合理日薪應高於一般營建工程「技術工或大工」之編列基準,至少應達每日新臺幣3,922元以上,希冀進一步為「傳統匠師」提供更好的工作「舞臺」(提供有利其發展的工作條件及環境)。後續亦期盼透過「擂臺」(透過競爭提升其榮譽感,並可藉由競賽引導教育資源的投入,激勵、鼓舞年輕人的學習動機)及「平臺」(公部門應積極扮演媒合的角色,讓人才能為產業及社會所使用)的建構,進一步落實產業修復人才的培育工作。